一、有關中華民國 106 年全國運動會(以下簡稱 106 年全運會)承辦單位,前經教育部核定臺南市政府優先獲得承辦權,惟臺南市政府以國際賽事頻繁、人物力及財政等因素函請放棄優先承辦權。
二、本案經教育部於 102 年 9 月 10 日,召開「106 年全國運動會申辦單位評估小組委員會議」討論決議,由宜蘭縣政府獲得中華民國 106 年全國運動會承辦權,並請依教育部評估小組委員總評意見及各項建議,籌辦 106 年全國運動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