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引自 2013 年 11 月 14 日蘋果日報
「年齡」是職業球員無法抗拒的客觀天敵,前兄弟象球員周思齊毅然決然選擇「自由球員」身分,值得欽佩。而此時此刻,老東家兄弟象與周都在尋覓符合他們身為一線球員、歷史球隊該有的身價與伯樂。當大家皆關注於誰願意接手,接手後的盈虧等情事時,卻甚少論及台灣職棒球員的勞動環境及條件。
試問,為何取得自由球員資格的 23 名球員中,只有一人敢行使此權利,值此職棒環境板塊大變動之際,不妨來探討一下球隊企業主、職員工會與中華職棒聯盟三方的不平衡關係。
首先,中華職棒聯盟係依據《人民團體法》第 39 條成立之社會團體,「球員生死」都操之在中華職棒聯盟此人民團體,其權力之大並非渲染誇張,因為理監事是由球團代表出任,球員權益但能透過工會「禮貌性」陳情,實不足以撼動聯盟片面決定。僅羅列以下兩點,十多年為人所詬病,明顯違反勞動法令的「內規」為證:
一、前興農牛球員葉君璋因積極參與「台灣職棒球員工會」並擔任理事長,遭興農總裁楊天發以行為不檢、年紀太大等因素解聘,並發出嚴正聲明稿,明確告知其餘三隊不得任用,否則不排除解散球隊,職棒球團企業僱主顯然已違反《工會法》第 35 條,對參與工會球員解僱,並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以及《就業服務法》第 5 條規定,僱主不得以員工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加以歧視。因參加工會而斷送職業運動生涯球員不在少數。而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幹部,作為僱用的條件在職棒球員界已產生寒蟬效應。
二、球團不發予球員「離隊同意書」,其他球隊不得簽約吸收,等同斷送職業生涯,職棒球員的「離隊同意書」意同「服務證明書」,但現況常發生,若某一球隊欲「封殺」某一球員,除了無預警被讓渡(即解聘),又不發給離隊同意書,依據職棒聯盟章程內規,其他球隊則無法與球員接洽簽約。此舉嚴重剝奪職業球員工作權益,雖討論多時,迄今仍未有效解決。
職棒運動當然是一項商業活動,球員、球團、聯盟都必須以追求最大商業利益為目的,但也如其他商業行為、人民團體,不能自外於國家法規命令之外,而片面逕以「聯盟內規」決定球員就業權益。
相較於美國職棒大聯盟工會談判籌碼之健全,台灣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鋪陳,尤以教育部、勞委會等主管、主管機關更是責無旁貸。
自由球迷(蕭吉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