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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 教育處運動發展科 - 行政公告 | 2015-04-17 | 點閱數: 1468

 

嘉義縣 104 年辦理打造運動島計畫
經費撥款及核銷注意事項       
一、     辦理經費核撥時所附證件,請依下列順序由上而下排列,並彙整後統一以長尾夾於左側固定請勿裝訂,以免證件遺漏。
(一)    領據(含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二)    收支結算表
(三)    活動成果報告及活動資訊公開化證明文件(請附電子檔或將電子檔 email到教育處運產科公務信箱 sport@mail.cyc.edu.tw)30000kb以下
(四)    支出機關分攤表
(五)    原始憑證正本(請黏於支出黏貼憑證並核章,其核章人員不得重複,收據抬頭請記得填寫。)
(六) 核銷項目有獎品者請附活動簽到簿
(七) 辦理競賽者請附秩序冊
(八) 接受嘉義縣政府補(捐)助經費明細表(1 式 2 份)
以上資料請資細填列各欄位,並注意其各項數據是否符合並無誤
★相關資料將等載於本縣運動地圖資訊網( http://sporting.cyc.edu.tw/),請自行下載使用。
二、     填註領據時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    主辦會計與主辦出納需為不同業務承辦人。
(二)    需加蓋負責人及機關、單位印信。
(三)    統一編號務必要填,若無統一編號請於辦理核銷前先向國稅局申請,俾利本署依所得稅法規定開立扣繳憑單
三、     填註收支結算表時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    需填註申請機關名稱全銜。
(二)    收入與支出需平衡。
(三)    若有接受其他機關補助款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並請詳細填列機關名稱及金額。
(四)    活動收入如有報名費,請詳細填註於自籌款部分。
(五)    各用章欄均需核章並加蓋單位印信。
四、     受補(捐)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 活動辦理時應明顯標示「教育部體育署」及「打造運動島計畫」旗幟或宣導布條,其旗幟如有需要請向本府教育處運動產業科領取。
六、 活動照片與核銷項目應相符。
七、 應注意各項收據開立日期(活動當日為租借、用餐等事宜,收據開立日期以當日為宜)。
八、 礦泉水本府費核銷項目為茶水費,請以茶水費註記,其可開立礦泉水發票。
九、 人員費用(裁判費、講師費、工作費…等)受補助單位負責依法扣繳並申報所得稅,並註記於印領清冊上(需核出納章),另請領講師費請附課程表。
十、 保險費:受補助單位應為參加人員辦理投保 300 萬以上人身保險(含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需檢附保險收據(需蓋收費章)及保險單(附影本)【內容有明確詳列投保 300 萬以上人身保險(含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
十一、    獎品【盃】費:以競賽前六名優勝團隊或個人為對象,每份獎盃以不超過新台幣 2,000 元為原則。辦理全民休閒活動,得增列獎品(含摸彩品、紀念品、活動贈品)費,每份最高新台幣 250 元每次活動不得超過本案補助金額 30%。以 104 年補助金額為例:補助 6 萬,獎品上限 18,000 元;補助 3 萬,獎品上限 9,000 元,超出金額由辦理單位自籌。
十二、 雜支:舉辦全民類休閒性活動,僅限與活動相關必要支出,並不得超過總金額 5%,辦理核銷時請於備註欄註明支出項目。
十三、 本計畫依中央規定自籌經費不得少於計畫之總經費 10%外,尚應遵守本府補助規定,其實際支用經費未達原申請活動預算經費者,本府即按比例核撥補助。
十四、 依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定,以政府預算辦理政策宣導,無論何種型態均應明確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不能以廣編或其他用語替代性方式辦理)。請確實遵守上述規定,如有違反規定時,已支出之經費將依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予以收回是項經費。
十五、 另請參考教育部體育署輔導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辦理年度工作計畫經費補助基準。
十六、 受補助單位應於 10 月 7 日前活動辦理完竣並經費核銷。